□ 晏揚(浙江 媒體人)
  21日,人社部副部長信長星在新聞發佈會上表示,用人單位招聘時一定要“985”、“211”畢業生是人為抬高招聘門檻,反映出一些用人單位的法律意識淡薄,我們有明確規定不得設立“院校歧視”。(5月21日《北京晚報》)
  “院校歧視”人為製造了就業不公,堪稱新型就業歧視。去年4月,教育部專門下發通知,嚴禁用人單位發佈含有限定“985院校”、“211院校”等內容的招聘信息;前不久,國務院辦公廳印發《關於做好2014年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創業工作的通知》,其中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招聘時“不得將院校作為限制性條件”。
  用人單位熱衷名校畢業生貌似“擇優錄取”,但問題在於用人單位將招聘對象限定在“985”、“211”,相當於提前剝奪了他們參與競爭的機會。就業公平的實質是機會公平——如果一個畢業生因為能力不行、素質較差而落選,這是正常;如果用人單位事先將一部分求職者排除在競爭之外,就構成了歧視。
  儘管有關部門一再出台禁令,但“院校歧視”反而愈演愈烈。這件事確實有整治難度,絕非加大執法和處罰力度就能管好。用人單位即使不把“985”、“211”列為公開的招聘條件,但還是有習慣性的歧視心理。口頭上強調一視同仁,錄取時再找個其他理由拒絕非“985”和“211”畢業生。這是目前反就業歧視的最大困境。
  有了“985”、“211”評定,“院校歧視”更加泛濫。換言之,“院校歧視”其實源於高校的等級劃分。如果用人單位的“院校歧視”是把大學畢業生分成三六九等,那麼有關部門主導的高校等級劃分,何嘗不是把高校分成三六九等?
  同樣是國立高等學府,卻被硬生生地劃分出多個等級,併在政策扶持和資金支持上區別對待,這也是一種“院校歧視”。在很大程度上,正是這種行政主導的“院校歧視”,才造成了用人單位的“院校歧視”。
  在發達國家,沒有由政府為大學分級的現象。大學名氣、其畢業生質量,完全由市場認定。我國高校不僅有名氣與資金投入的分級,還有行政級別的高下。如今取消高校行政級別是改革的大方向,但願類似“985”、“211”的等級評定可以早日休矣。  (原標題:“院校歧視”源於高校等級劃分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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